近日,杭州市人大正在審議的《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(草案)》部分條款引發公眾熱議。該條例擬規定:鼓勵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危、急、重症病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,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,不追究有關法律責任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其獎勵表彰。(《錢江晚報》)
  “冷漠”似乎已成為困擾國人的一個標簽。在眾多人眼裡,這是只關乎道德的命題,除了呼籲,對於墮落的公德仿佛已無計可施。實際上,只要法律制度真正能夠保護那些“好心人”,道德的標桿自然有人去當。
  杭州擬出台“減輕或免去救人不當致死者的責任”條款,就是在道德滑坡的當下最需要出台的一個條款。相關部門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其獎勵表彰”的內容,這既會為好心人免去部分後顧之憂,也會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他們好心人的身份。毫無疑問,這就是在為弘揚正能量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。
  關於“好心人免責條款”,西方社會早已設立。2004年,美國加州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女子發生車禍,另外一名叫麗莎女子將其救出,但麗莎由於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,導致了亞歷山德拉車禍後癱瘓。亞歷山德拉將麗莎告上法庭,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,要她對此負責。2009年,加州議會以75∶0票通過“好心人免責條款”,宣佈了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: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受到傷害的,得以免責。很快,美國其他州和西方許多國家也都有了類似法案。
  道德的問題,並非無解。關鍵要看是否有相應的制度來保全、認可或表彰好人所做的一切,至少不能讓好人有被訛的危險。然而當下,公眾仍有擔心,司法不能保護好人的尷尬現狀會讓人們在需要相助時退縮。更多的人會在“損失最小化”的心理面前,喪失做好事的欲望和初衷。
  此前,通過類似“好心人免責條款”的城市,只有深圳。去年2月份,《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》正式通過,其中明確規定了“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,應當認為救助人不是侵權行為人,而是好心施救人;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註意義務的,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後果承擔責任”的內容。現在我們又將看到杭州出台這樣的條款,這自然是公眾所樂見和期待的。
  “好心人免責條款”是喚回公德的前提之一。從法律角度改善道德,才能保障公共道德的靈魂不死。因此,它有著不可估量的現實意義,也值得各地效仿。當然,公德的喚回,信任的增強,政府和社會還需要做很多事情,比如,全國醫保或者免費醫療的推進,壞人得到懲治,道德價值與現實生活狀態的次序比較吻合等。
  中國網 王傳濤  (原標題:“好心人免責”應普及全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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